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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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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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生态环境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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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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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生态环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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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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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生态环境局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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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生态环境局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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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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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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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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