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胡虹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感谢一直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和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情况。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因此,排污许可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是一项势在必行的重大改革举措。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是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2020年我市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的工作过程和主要成果。
(一)聚焦“摸排分清”,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2020年以来,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的总目标,坚持“摸清底数、排查无证、分类处置、整改清零”四步走,分秒必争抢进度,多措并举保质量。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核发排污许可证390张,对2497家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登记,对16家暂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他不需要或者暂不需要发证登记的排污单位进行了特殊情形标注,圆满实现“十三五”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
摸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下称“二污普”)清查出的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再组织各地对2018年以来新投运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同时,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协助提供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查遗补漏。最终共梳理出固定污染源清单3545家,其中“二污普”清单3085家,新增清单460家,新增占比达到13.00%。
排查无证。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查出40家已发证排污单位,剩余全部纳入分类处置范围。分三类情形,一是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即清理整顿;二是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三是非固定污染源。对于前两类情形,还需要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三种情况,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分类处置。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内的排污单位,按照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和整改发证类等几种情形分类处置。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要求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暂不具备稳定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制定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督促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再申领排污许可证。截至2020年8月底,我市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任务,比生态环境部要求的时间节点整整提前一个月。
整改清零。从9月份开始,利用三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回头看”。一是全面梳理清单,检查是否有遗漏的固定污染源,特别是2020年2月份以后的新增固定污染源;二是抽调技术骨干,对纳入排污许可登记和特殊情形标记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降级管理等情况;三是对简化管理发证排污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发证质量;四是对限期整改到期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已整改完成的及时发证,未按期整改完成的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五是检查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是否按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确保制度有效衔接;六是对生态环境部和省厅历次抽查反馈的疑似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举一反三、应改尽改。通过“回头看”,全市共新增发证登记排污单位58家,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14张,排污许可登记43家,1家暂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落实“五个坚持”,推进制度改革“见成效”
坚持高站位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纳入三年攻坚战考核的重要指标,列入省委深改组的年度工作计划。我局主要负责人在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会议上进行重点部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推动落实,我作为分管负责人,先后主持召开3次工作推进会,多次到枞阳县、义安区等县区现场调研指导。年初抽调专人,组建三个专班,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技术指导、执法保障等工作任务。
坚持高标准谋划。根据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第一时间制定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各县区推进落实提供了可操作性方案、留出了充足的准备时间,也将年初的疫情影响降到了最低。
坚持高频率调度。建立定期调度和督导帮扶等工作机制。通过微信工作群、腾讯会议等形式,先后召开3次全市工作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每周通过微信工作群统筹部署一周工作。对任务重、推进难、问题多的县区,组织专人驻点帮扶,确保全市“一盘棋”推进。
坚持高起点宣传。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安排在当地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印发《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服务指南》等材料将该项工作要求、程序、责任及县区联系方式详细公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开通排污许可证核发绿色通道,助力复工复产。市局主动送服务上门,现场会商指导企业开展排污许可申领,相关信息得到省厅肯定。
坚持高质量落实。始终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一手抓进度、一手抓质量,促进工作提速、促进质量提升。建立了从清单梳理,到清单分类,再到登记管理、发证许可,最后整改清零的全过程质控体系,并紧盯落实、督促整改。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省厅先后组织的质量抽查,我市工作质量始终位居全省前列。
(三)立足“精准管理”,落实执法监管“一证式”
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将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是环境管理领域的重大变革。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的形式,依法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又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做到“依证执法、保障公平”。
为确保排污许可制在我市全面建立、有效实施,下一步还要抓好相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
一是定期开展清单梳理和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税务、电力和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开发区管理机构、环境专项监督员的作用,建立常态化的清单梳理和分类指导机制,确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全覆盖”,实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全覆盖”。
二是强化对排污单位依法领证或登记的宣传引导。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通知书简易化、便民化,扩大宣传效果,增强法治意识,让排污单位可接受、易理解、会操作、能落实。
三是严把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的质量关。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事关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实施成效,是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的关键环节,要健全发证、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等各环节的管理,落实高标准审核、高质量把关。
四是落实排污许可限期整改和“一证式”监管。把执法监管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的最后兜底和重要支撑,强化监督管理,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或推送至信息平台,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的“一证式”监管。
五是探索排污许可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联动。按照“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的总体思路,积极衔接环评制度,整合总量控制制度,将排污单位相关信息及有关权利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实现“一证式”管理,为环境税征收、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或违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积极探索程序化、规范化的监管模式,将环境执法检查集中到排污许可证监管上,真正发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优势。
二、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情况
近年来,我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为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并落实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环评分类管理豁免清单、告知承诺制、重点项目环评审批调度等多项制度措施,以期解决环评审批程序繁、耗时长、成本高、监管难、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用环评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首先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取消或下放审批权。通过取消环评单位资质、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取消水土保持、规划等审批前置、优化总量管理、巩固指导开发区下放审批权限并实行环评承诺即开工审批改革、实行“不见面备案”、落实环评文件“瘦身”、允许建设项目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等措施。通过打开解放思想这个“总开关”,真放实减,求得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对22大类、50小类行业项目实施豁免管理,对17大类44小类行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间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减少了污染轻的小微企业办理环评手续。通过下放审批权限,我市90%以上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均可在辖区环境部门审批,方便民营企业属地就近办理。通过开展环境影响登记表不见面备案,将登记备案系统链接在我局官网置顶,方便群众填报,今年估计约有1000多个建设项目通过网络当日完成备案手续。
二是抓住难点放管并重。通过编制全市“三线一单”,划定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环境治理要求,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供科学指南。去年底,我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已完成,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省厅审查,目前已印送各成员单位,推进落地应用。狠抓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环境监管执法的沟通,做到及时、有效、无缝衔接,不断提升我局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强化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文件质量和竣工验收符合标准要求。从根本上提高监管效能,切实管住、管好、管到位。严格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对存在《环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实施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双罚制”,对编制质量较差的中介机构进行了约谈处理,确保环评市场良性循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项目”采取专人指导登记、告知承诺制、先开工后补办环评等简化手续和服务,依托现有生产线变更为应急医药用品的项目豁免办理环评。确保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能及早落地实施。对安徽群益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3500 万只防护口罩生产线等8个建设项目的环评进行跟踪服务与指导。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企为民理念,“环保审批就是服务”,转变服务态度,改变工作作风。建立以窗口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工作机制。行政许可科整建制进驻中心。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严格履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建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机制。对符合产业政策或轻污染的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采取简化手续、压缩时间、现场办公、快速办理。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协助项目单位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立重点项目调度制,现场指导服务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项目尽快得以实施。实施容缺受理,对材料不尽齐备但不影响审批的项目,在出具意见前补齐相应的材料。有保有压,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以及其他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环评强化管理,严把准入关,坚决标准不降。局分管领导定期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公,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其次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坚持把“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作为服务广大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努力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有效地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提高了群众满意度。我局政务实施清单共计40项,全程网办事项、“最多跑一次”事项的占比均为100%。按照“三提升两压缩”要求,进一步压缩承诺时限和申请材料,切实为企业为群众提供更透明、更便捷、更高效服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间由法定时间压缩一半,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材料由原来的6项减少至3项,审批效率大为提高。
下一步,我局将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创新做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答记者问
问题1:2015年国家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既然是完善,说明前期有过一定的实践和探索,请问这项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参考回答:排污许可制度在我国的推进总体上分为两个阶段。如果说十八大之前处于探索阶段,那么,十八大之后就处于实质性推动阶段。
1988年,原国家环保局制定《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下达了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1989年,原国家环保局又出台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分两批组织2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及部分省辖市环保局开展试点工作,并将排污许可制度写进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
十八大以来,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就是你刚才提到的这个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今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
2017-2019年,我们已经核发了33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生态环境部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按照新的名录,2020年,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已核发33个行业的清理整顿,以及剩余未核发87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登记,力求做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全覆盖”。
至此,现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基本结束,今后将进入常态化的发证、登记、变更、注销、撤销等程序。同时,要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发挥其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制度作用,让其成为理顺其他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融合一体的“底座”。
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问题2: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作为核心管理制度,如何才能体现对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地位,发挥核心作用?
参考回答: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排污许可制改革抓住固定污染源,就是抓住了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促进达标排放,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实现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
排污许可证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相当于排污单位的“身份证”。排污许可聚焦“一证式”管理,实现管理的“归一”,也将会促进数据的“归真”,让管理部门能摸清固定污染源的底数,重点行业的数量、分布、存在的问题等,在大数据平台上清晰地呈现。过去管理过程中标准的问题、管理的漏洞、执法的短板、监测的盲区、制度之间的交叉重叠或者不相容等,纷纷暴露出来。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除了在管理漏洞和盲区上采取弥补措施,推动纠正和改进之外,排污许可证本身也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工具。比如,越来越多的生态环境工作人员发现,依证监督和执法能够省时省力,也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越来越多的排污单位也发现,以往一些含糊不清、莫衷一是,或者说很难执行到位的要求,如今凭借一本排污许可证,一锤定音的得到明晰。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公众也开始关注排污许可制改革,发现排污企业的信息从未如此公开、透明、详细。借助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人们不仅对自己生活的周边有哪些类型的企业,排放哪些污染物,排放多少有了清楚的认识,更是已经开始积极利用这个平台参与监督,提供意见建议,参与环保的共治共享。
问题3: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最核心的目标就是落实“一证式”监管,2020年已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全覆盖,未来计划如何运用好这一制度,强化后续监管?
参考回答: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核心就是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项污染物协同控制,真正落实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2020年,我市已完成现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接下来就是提升排污许可质量监管,落实“一证式”监管,主要分两个层面:
对于排污单位来说,要做到按证排污、自证清白。一是落实排污责任。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二是做好信息公开。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并做好信息公开。三是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按期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做到按证监管、依证执法。一是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定期抽查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确保排污许可证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今年,我们的重点工作是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293号)要求,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工作,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3年内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率100%,2021年内执行报告提交率100%的“双百”任务目标。目前我市该项工作达到序时进度,执行报告提交率100%目标基本完成。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将排污许可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排污许可的执法力度。落实按证监管,重点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和违反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执行报告管理,依法查处未按期报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质量差的企业,并开展部门联动,积极拓展对接税务部门和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