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环党〔2020〕39号
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局首问负责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分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铜陵市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市生态环境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
2.首问负责制“一把手”责任清单
3.首问负责事项记录表
中共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党组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
市生态环境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铜陵市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我局办事、咨询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必须解答、办理或将服务对象求助事项转至责任科室办理并全程予以配合协助,直至求助事项办结或得到满意答复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接受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首问负责制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文明服务、便捷高效,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认真受理、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行为规范,服务周到。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第二章 首问责任人主要责任
第七条服务对象来电咨询或前来办理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方法,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耐心周到地解答有关询问,并对解答的询问负责。
第八条服务对象来电咨询或前来办理的业务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转予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衔接中与有关工作人员联系不上时,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需办事项等进行登记,并尽快转交给责任人。如要求紧急或责任人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并负责给服务对象办理或答复。
第九条 服务对象来电咨询或前来办理的业务,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局其他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耐心解释,告知其经办科室(单位) 和联系方式,并将服务对象直接引导至有关科室(单位)或承办人处承办,该承办人员承接首问责任。
第十条对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请示、协调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请来电、来访者留下单位、姓名、电话号码,并约定答复方式,经请示、协调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服务对象来电咨询或前来办理的业务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他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岗位、业务范围及投诉方式。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局机关党委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经请示局党组、驻局纪检监察组意见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漠,应当告知而没有一次性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2)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3)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4)首问责任人没有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5)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6)首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结,被服务对象举报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首问负责制“一把手”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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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责人:秦岩 闻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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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目标任务 |
具体内容 |
责任领导 |
责任科室 |
完成时限 |
1 |
建立健全制度 |
局办公室牵头,制定局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由局党组会审议后实施。 |
秦岩 |
办公室 |
9月底前 |
2 |
建立登记台账、运行流程、办结时限、结果反馈等受理及处理情况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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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办公场所及官网官微等平台公布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职责内容,设立作风效能监督电话或网上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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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细化职能事项 |
按“首问负责、归口办理”原则,由首问人负责解答、办理或负责引领到下列职能科室予以解答、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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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胡虹 |
环评科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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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排污许可证变更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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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排污许可证延续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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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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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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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秦岩 |
自然生态科 |
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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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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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变更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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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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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地址变更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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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变更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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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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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 |
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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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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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住所 |
郭忠 |
固管中心、 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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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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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名称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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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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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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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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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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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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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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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住所变更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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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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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法人名称变更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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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首次核发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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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换证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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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核准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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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郭忠 |
大气科 水科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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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郭忠 |
水科 |
1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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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环境信访举报事项办理 |
胡虹 |
市环境监察支队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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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加强协同办理 |
对涉及本部门且需要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我局为首问负责单位时,在3个工作日内牵头商定办理方案;我局为共同事项的单位时,根据部门职能,主动配合、积极作为,有效推动事项办理完成。 |
秦岩 涉及事项分管领导 |
涉及事项 职能科室 |
按协商方案时限办理 |
38 |
对于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书面申请的事项,以书面形式移交至该事项主管部门,移交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
秦岩 |
办公室 |
2个工作日完成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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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移交至我局的事项,及时交职能科室并督促其按时限办理。 |
按事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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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严格落实责任 |
对局各科室的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闻风 |
机关党委 |
长期坚持 |
41 |
对服务对象投诉反映的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负责制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
10个工作日内 |
附件3
首问负责事项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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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首问 负责人 |
受理时间 |
项目单位名称 |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
具体事由 |
回复时间 |
回复简要情况说明 |
回复责任单位 |
回访时间及结果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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